(2024)粤7101民初1945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945号
吴伟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志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在线博彩》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7101民初1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86000元及利息(以386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386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吴伟京名下支付宝账户(姓名:吴伟京,支付宝账号:13829776899)及其微信账户(姓名:吴伟京,微信号:wxid_ignujalllkj412)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二、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4)粤7101民初1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十 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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